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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晓惠与张红梅、王广兵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惠,张红梅,王广兵,张桂英,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99-2号原告:孙晓惠,女,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胡先山,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梅,女,汉族,1975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王庆荣妻子。被告:王广兵,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王庆荣父亲。被告:张桂英,女,汉族,1954年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王庆荣母亲。被告:王张,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王庆荣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惠诉被告张红梅、王广兵、张桂英、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红梅、王广兵、张桂英、王张之共同被继承人王庆荣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全部存款83344.93元(银行卡号622208130200264381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庆荣银行存款83344.93元(银行卡号62×××11)。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