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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与叶水乔、项光华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叶水乔,项光华,项美霞,项美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杰。委托代理人:陈锋。被告:叶水乔。被告:项光华。被告:项美霞。被告项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叶水乔、项光华、项美霞、项美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保全费865元,共计1603元,由原告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