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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欧成林、黄德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成林,黄德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恭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成林,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自治县。曾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2年4月28被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4月16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德存,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3月19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县看守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征求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公诉人的意见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表明,2012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伙同刘明华、陶碧振(均在逃)驾驶拖拉机到平安乡北溪村一修路工地,利用滑轮等工具将俸建强的炮机钻头吊上拖拉机后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炮机钻头价值为人民币7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1、失主俸建强陈述;2、证人莫某甲、陶某、莫某乙、俸先群、莫某丙、赖某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4、鉴定结论;5、书证;6、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成林、黄德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绍松人民陪审员  欧阳萍人民陪审员  彭祖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