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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和兵升、和广升与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韩永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兵升,和广升,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韩永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和兵升,男。原告和广升,男。被告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力胜,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永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兵升、和广升与被告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被告韩永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兵升、和广升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韩永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兵升、和广升撤回对被告澄城县华友镁业有限公司、被告韩永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兵升、和广升承担。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