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文芳诉鲍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芳,鲍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文芳,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鲍传文,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张文芳诉被告鲍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文芳自动撤诉。特此裁定。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兆恒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