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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文芳诉鲍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芳,鲍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文芳,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鲍传文,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张文芳诉被告鲍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文芳自动撤诉。特此裁定。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兆恒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