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旭寅与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寅,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刘旭寅。委托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旭寅诉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坤公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旭寅及委托代理人孙中芳,被告圣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李明的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圣坤公司在文家中学的工地供应钢材。截至2012年5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1553062元,后两被告支付653062元,余款9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900000元。被告圣坤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李明也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明辩称,1、原告所诉的欠款属实;2、我是圣坤公司的项目部经理,给原告出具证明条属职务行为,欠款应由圣坤公司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与被告圣坤公司约定,为圣坤公司在文家中学的工地供应钢材。截至2012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圣坤公司共欠原告钢材款1553062元;同日,由被告李明之妻张晓玲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文家中学工程欠刘旭寅钢材款1553062元……”,落款为“圣坤建筑李明队张晓玲2012年5月25日”。后被告支付欠款653062元,余款9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李明担任圣坤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负责承建该公司在文家中学的1-3号教学楼工程,其妻张晓玲任该项目部的财务人员。2012年2月29日,被告圣坤公司给被告李明所属项目部下发两份文件(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质量、安全违规处罚单各一份),主要内容是:李明项目部承建的文家中学1-3号教学楼工程中,2、3号楼构造柱、窗台等处存在质量问题,限期两日整改完毕,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李明之妻张晓玲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条、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质量安全违背处罚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关于原告所诉的欠款数额,原告提交了被告李明之妻张晓玲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该证据证实被告欠原告钢材款1553062元,原告自认被告归还了653062元,尚余900000元,两被告对上述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问题。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圣坤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李明辩称其作为圣坤公司项目部经理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属职务行为,并提交圣坤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经质证,原告及圣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明所属项目部系受圣坤公司管理的部门,故李明购买原告钢材用于所承建的文家中学1-3号教学楼工程并出具欠款证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清偿责任应由其上级单位圣坤公司承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圣坤公司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旭寅钢材款9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世山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燕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