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蒋亚伟与王国生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伟,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24-1号担保人韩晓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蒋亚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福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怡春,男,汉族,农民。蒋亚伟与王国生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2013年3月12日权利人蒋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国生等三人应支付赔偿款679817.45元(含赔偿款665196.45元、诉讼费146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蒋怡春承诺于2013年7月17日之前给付10万元,并由其妻韩晓慧担保。之后,蒋怡春对其承诺未于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担保人韩晓慧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蒋亚伟1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