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28号。代表人:胡静波,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