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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訾建志与唐山市丰润区伟业铸造厂、张德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訾建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玉哲。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伟业铸造厂,住所地丰润区小令公村南。投资人张德伟,厂长。被告张德伟,居民。第三人王宽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利东,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訾建志与张德伟、唐山市丰润区伟业铸造厂、王宽林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建志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訾建志负担。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