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翁有松与翁新燕、翁有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翁有松,翁新燕,翁有财,龙游珍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翁有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翁新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翁有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游珍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有财。再审申请人翁有松因与被申请人翁新燕、翁有财、龙游珍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翁有松以与被申请人翁新燕于2013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翁有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翁有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金伟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詹苏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