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8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122号原告孙×,女性,年龄33。被告王×,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