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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修敏,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本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