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侯桂芬与刘志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桂芬,刘志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侯桂芬被申请人刘志忠申请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志忠驾驶的冀H1G4**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在承德县交通警察大队高寺台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