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书亮与于效民、林孟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434-1号申请人王书亮。被执行人于效民,农民。被执行人林孟海,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王书亮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效民、林孟海在银行有存款及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效民、林孟海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