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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戎永庆与王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永庆,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戎永庆,农民。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水,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2号戎永庆与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戎永庆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5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