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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