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