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王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2XX****XX。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年月日生,住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朱某丙,年月日生。电话:131XX****XX。被告朱某丁,年月日生,住兴隆县。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