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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亚冲、淮安盛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亚冲,淮安盛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何义武,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251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何亚冲。被告淮安盛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工业园区。被告淮安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7号。被告何义武。被告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海口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亚冲、淮安市盛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何义武、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