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代德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22号罪犯代德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5日作出(1996)成���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代德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1日作出(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代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代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从2001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于2003年12月12日、2006年6月29日、2008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3)雅刑执���第1894号、(2006)雅刑执字第272号、(2008)雅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10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德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