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赵会绒与曹秀英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绒,成自学,曹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46号申请人赵会绒,女。被执行人成自学,男。被执行人曹秀英。申请人赵会绒与被执行人曹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会绒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曹秀英赔偿赵会绒医疗等费用费3095.04元。二、赵会绒赔偿曹秀英医疗等费用235.95元。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秀英给付申请人859.09元后,表示再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价证券,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救助,本院依法对其救助200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02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