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利杰与王红星、牛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杰,王红星,牛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白利杰,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红星,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牛改芹(系王红星之妻),女,1957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白利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星、牛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红星、牛改芹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星、牛改芹于2013年7月21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星、牛改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东工路三巷二号院一号楼二单元601号房屋(面积90.42平方米,房产证号安郊房私字第0209**号)的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为白利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春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