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36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凯与杨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凯,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630-1号申请执行人:罗凯。被执行人:杨洁。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60号罗凯与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凯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洁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凯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凯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