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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师东波与郭婷、郭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东波,郭婷,郭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师东波,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郭婷,女,26岁,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郭武涛,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师东波诉被告郭婷、郭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按期送达,致使案件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真实身份无法核实确认,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师东波。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