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师东波与郭婷、郭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东波,郭婷,郭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师东波,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郭婷,女,26岁,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郭武涛,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师东波诉被告郭婷、郭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按期送达,致使案件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真实身份无法核实确认,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师东波。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