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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战华与咸振亮、薛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276-4号原告汪战华。被告咸振亮。被告薛丽华。被告赵多锡。被告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咸振亮。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多锡。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战华与被告咸振亮、薛丽华、赵多锡、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单家庄村257号2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单家庄村257号1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单家庄村257号1幢8号其他用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单家庄村257号1幢1号办公用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等7套房。查封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单家庄村257号12幢1号生产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