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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