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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蒋虹,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因原告周某经济困难,特向本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已批准。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