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东升与被申请人邓立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升,邓立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24号申请人张东升被申请人邓立忠2013年7月20日17时,因邓立忠无驾驶冀H6M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县S253省道8公里500掉头时与张东升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东升受伤。申请人张东升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立忠驾驶冀H6MX**号小型轿车一辆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升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段云永所有的冀H6M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承德县高寺台交警中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