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49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申请人任某某诉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任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4308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及向村干部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确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七(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