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裁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赵赢与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赢,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裁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赵赢,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赢与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2013)齐法执字第1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提取被执行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赵赢自愿放弃余款,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