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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鞋业有限公司与费宗胜、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达鞋业有限公司,费宗胜,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金明汉,南昌华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杭州通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阿水。委托代理人葛丹华。被告费宗胜。被告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被告金明汉。被告南昌华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原告杭州通达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宗胜、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金明汉、南昌华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于2013年6月27日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通达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