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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曹全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全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87号罪犯曹全运,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1)黄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二0一三年五月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曹全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全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