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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长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李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3号罪犯李长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0)紫刑初字第4号判决,即以被告人李长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长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并被监狱认定为病犯。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服从安排,完成了各种劳动任务,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积极交纳罚金,态度端正。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7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原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