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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傅小艳、傅小妹与龚晓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小艳,傅小妹,龚晓霞,俞娟,傅吴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傅小艳。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傅小妹。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关洪。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龚晓霞。委托代理人鲁邦升。原审第三人俞娟,原审第三人傅吴福。上诉人傅小艳、傅小妹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小艳、傅小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小艳、傅小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小艳、傅小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416元,减半收取30208元,由上诉人傅小艳、傅小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彭一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