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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友保与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友保,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015-1号申请执行人彭友保,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周有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孙斌琴,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义陵,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赵炎根,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向申请人支付7505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905元。但被执行人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义陵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604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