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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运通与刘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通,刘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运通,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会明(系原告之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清,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2-3、3-2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通诉被告刘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通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运通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