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3-12-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航空港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航空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