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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郑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郑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住址:邛崃市。负责人周堂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封礼宽。被执行人郑尚文。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邛崃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尚文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尚文偿还借款本息42788.20元,负担诉讼费435元共计4322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息43223.2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郑尚文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的23223.20元被执行人郑尚文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