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易建华与顾明荣、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建华,顾明华,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易建华,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顾明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永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自编)及5楼全层。负责人李穗。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华诉被告顾明华、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该公司赔偿款269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建华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桂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