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隋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隋某某申请人赵某某因担心被申请人隋某某转移财产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隋某某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4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赵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隋某某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4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光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