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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锦雄与尹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4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雄,尹照光,肖红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王锦雄,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余磊,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照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肖红姣,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王锦雄诉被告尹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肖红姣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汉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谭伟明,与代理审判员���汉光、人民陪审员陈洁欣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锦雄的委托代理人余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照光、肖红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锦雄诉称:王锦雄与尹照光为朋友关系,尹照光因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困难,于2012年1月15日向王锦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3日,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收,尹照光均未还款。肖红姣作为尹照光配偶,对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尹照光、肖红姣立即向王锦雄支付拖欠的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尹照光、肖红姣承担。被告尹照光、肖红姣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王锦雄主张���其与尹照光是朋友关系,尹照光因急需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月15日向王锦雄借款50,000元。王锦雄提交了一张借据以证明其主张,该借据主要内容为:“兹有本人尹照光因生产所需特向王锦雄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2年1月15日,于2012年6月3日归还,特立字为证”,借条的借款人处有“尹照光”字样的签名。另,王锦雄主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并提交了东莞市厚街镇人民镇府出具的婚姻登记资料予以佐证,显示两被告于200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据、婚姻登记资料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尹照光、肖红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王锦雄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王锦雄提交的借据上有尹照光作为借款人签名,故王锦��与尹照光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归还借款是其法定义务。由双方约定可知,借款期限已于2012年6月3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现王锦雄起诉要求尹照光向其归还借款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肖红姣的责任,根据婚姻登记资料,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2002年2月25日,而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为尹照光的个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肖红姣应与尹照光共同承担清偿案涉借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照光、肖红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锦雄归还借款50,00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尹照光、肖红姣承担(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伟明代理审判员  叶汉光人民陪审员  陈洁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宇翔刘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