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木国平、张瑞祥与被执行人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倪晋豫、薛银萍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国平,张瑞祥,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薛银萍,倪晋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80号申请执行人木国平,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桐蒲乡岭南村。申请执行人张瑞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19号9号楼1单元803室。被执行人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保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薛银萍,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二巷13号北街2户。被执行人倪晋豫,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营盘狄村南街中排24号1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作出的(2014)晋民终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倪晋豫、薛银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乡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倪晋豫、薛银萍银行存款127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