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伏安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