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圣霞、张国栋诉被告张广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霞,张国栋,张广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圣霞(曾用名张美菊)。原告张国栋。委托代理人张广春。委托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银。原告张圣霞、张国栋诉被告张广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霞及原告张国栋、张圣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春、刘希锋、被告张广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张广银是二原告的叔叔,二原告所在的生产队自1980年分地以来,没有动过地,当时二原告户口均在原籍,当时连同母亲一共分得耕地五亩。2007年没有经过二原告的允许,被告张广银强行将二原告的五亩地耕种,后经多次索要,直到2010年被告才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在耕种期间的承包金10000元。另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春还要求被告返还其26棵树钱2000元、4000块砖、三块楼板、20米石头、两根檩。被告辩称,2007年说我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种的他的地不属实,我是在允许的情况下才种的地。2007年以前他的地租给了别人,2007年开始他给别人要过来之后让我种的,让我种地的时候什么也没说,当时也没有小麦补贴。我没有对外承包也没有收取别人的租金,粮食补贴我领了不假,但是我不知道领了多少。关于26棵树是我栽的,是栽在家庭共有的承包地里,他给我要地的时候我才把树伐掉了,这些树跟他没有关系。关于4000块砖的事情,我没用他的4000块砖。三块楼板我用了,是他让我拉回家的,我当时用在卫生间上了,如果他要的话我可以拆给他。关于两根檩的事情我不清楚怎么回事,关于20米的石头我用了不假,但是没有20米,大约十几米。另外我的两棵大树也被原告的父亲卖掉了,他明知道是我的树,为什么还要强行卖掉。经审理查明,1980年原告张国栋、张圣霞户口均在鄄城县董口镇张海村,当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二原告所在的生产队将集体的土地承包给村民耕种,二原告及其母亲共分得责任田五亩,后原告张国栋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往外地,原告张圣霞也因嫁他人,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其母亲因故去世。二原告所在的生产队自1980年分地以来一直对承包的耕地未做变动。2007年二原告的叔叔张广银将二原告及其母亲当时所承包的五亩耕地进行耕种,至2010年将耕地交还给二原告的父亲张广春耕种。2013年5月22日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土地承包金10000元,其理由是被告在耕种二原告及其母亲五亩耕地的期间,应当产生租金10000元,但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交切实证据证实被告对外出租或多收益10000元,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强行耕种二原告及其母亲所承包的耕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圣霞明确表示其起诉其二叔张广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另二原告之父张广春在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广银返还其26棵树钱2000元,4000块砖、三块楼板、20米石头、两根檩。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广银自2007年至2009年耕种二原告及其母亲当时所承包的耕地是事实,但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强行对其承包的耕地进行耕种,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耕种其责任田的过程中,所出生的收益的具体数额。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耕种土地的租金10000元,属证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春要求被告返还其26棵树钱2000元,4000块砖、三块楼板、20米石头、两根檩,因张广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请求的返还物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国栋、张圣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