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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饶某甲与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梁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甲,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梁某甲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饶某甲。法定代理人:饶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负责人:彭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梁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乙。法定代理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甲与被告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被告梁某甲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饶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被告梁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甲撤回对被告某武汉大学第二附属小学、被告梁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饶某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