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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海江与吴忠华、赵思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忠华,黄海江,赵思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江。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原审被告:赵思梦。上诉人吴忠华为与被上诉人黄海江、原审被告赵思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吴忠华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