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凤阳县林业局、李思虎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林业局,李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思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林业局与李思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思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思虎的银行存款27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思虎的银行存款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