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毛成周与里店水库管理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成周,海阳市里店水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毛成周,男,汉族。被执行人:海阳市里店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建峰,所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四终字第386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海阳市里店水库管理所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进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