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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罗朝钢与韩四龙、付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钢,韩四龙,付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罗朝钢,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四龙,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付世容,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罗朝钢与韩四龙、付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四龙、付世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朝钢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四龙、付世容支付借款15500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四龙去向不明,付世容待业。被执行人无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四龙、付世容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韩四龙、付世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67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韩四龙、付世容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朝钢人民币156700元。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朝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