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奚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奚正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208843-2。法定代表人:徐承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正亮,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7元,由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