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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州执字第17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利平与被执行人杨平提取裁定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平,孙胜文,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州执字第17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平,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胜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平,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利平与被执行人孙胜文、杨平返还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利平以(2006)莱州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胜文、杨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在莱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平在莱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2013年一至六月份的工资收入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